《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鼓励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标准和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通道连通
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相邻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开发地下空间及新建民用建筑
按地上总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应建不建须缴纳易地建设费
新建幼儿园学校等可获减免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特定情形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应予减半收取;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均应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应设标识标牌
疏散通道应确保畅通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人民防空标识标牌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
在人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附近规划修建的地面建筑,应当按照该建筑物的倒塌半径,留出与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的安全距离;因条件限制无法留出安全距离的,应当采取防倒塌堵塞措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侵占人防工程最高罚款5万元
故意损坏人防工程或构成犯罪
《办法》规定,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规定。
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