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鹤山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近日,记者获悉,《鹤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出台,引进重大项目,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引进欧洲项目,最高可获200万元奖励。
《办法》提出,凡通过各种渠道向鹤山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鹤山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从鹤山市行政区域外引入投资项目并实现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经济机构等),可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其中,引进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项目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鹤山市、不改变在鹤山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可对引资机构给予奖励。如引进的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中国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控股关联方)、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含控股关联方),外资项目的实缴注册资本要求可降至5000万美元(含)以上,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可降至5亿元(含)以上。引进项目落地三年内(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起),当投资强度达到承诺的25%(含)后,引资机构可申请一次性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截至申请当月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为进一步加快中欧合作区建设,壮大鹤山欧洲企业规模,《办法》明确了引进欧洲项目的奖励及标准:对引进欧洲国家直接投资的项目以及欧洲国家通过第三国(地区)转投资的项目,项目实缴注册外资达到600万美元(含)以上,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鹤山市、不改变在鹤山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可对引资机构给予奖励。从具体奖励标准来看,引进欧洲项目落地三年内(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起),当投资强度达到承诺的25%(含)后,引资机构可申请一次性招商奖励,奖励金额为截至申请当月项目到账外资额的5‰-6‰。其中,到账外资额在600万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比例为5‰;在2000万(含)至4000万美元的,奖励比例为5.5‰;4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引进的项目需符合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范畴,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鹤山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引资机构在鹤山开展招商工作前,需在鹤山市科工商务局报备,方可享受本办法奖励。引资机构为多方时,奖励第一引资机构(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鹤山的第一个机构组织即为第一引资机构)。(记者/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