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济南交警支队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解读《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5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都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不佩戴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车辆登记才能上路
“《办法》规定,必须通过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登记(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才视为有效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济南市车管所准驾资格审核科副科长张德庆表示,这意味着,5月1日之后,电动自行车不挂牌将无法上路行驶。
记者了解到,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在通行方面增加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等规定。
新规设置“缓冲期”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都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不佩戴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林松介绍,因为驾乘电动自行车人员出行众多,广大市民还需要一个对法规的知晓、适应过程,因此在5月15日前,对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的不戴头盔,手持手机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的违法行为,以口头警告(信息采集)为主,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现场执勤民警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在5月15日之后,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前期已经采集信息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再次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除了规范路面通行,交警部门对于销售企业也将执行严格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自5月1日起,济南216家“带牌销售”服务点在统一悬挂制式牌匾、工作人员着统一工装、佩戴统一样式的工作证,统一规划登记、填表、宣传等服务区域的基础上率先进行公示。“这样大家就可以放心购买,不用再担心买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了。”张德庆表示。
济南将启用专项抓拍设备
据济南交警支队科研所监控研究室主任贾爱祥介绍,根据前期梳理研判,目前电动自行车在城郊接合部、农村道路上违法行为仍存在较多,像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路行驶,有的甚至还带2-3人,在这些地方存在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短板。为此,交警部门自去年起启用电动自行车专项抓拍设备,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召回式”处罚。
目前,全市已经安装应用了26处抓拍设备,主要分布于经十路、工业北路、将军路等路口路段,4月份以来,共抓拍骑行不佩戴头盔等行为91000余起。
近期,交警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动态部署警力,加大对驾乘不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骑行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采取取证、识别、信息传递、曝光等措施。同时,交警部门正在研究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未悬挂号牌”等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做程序优化调试工作,待测试成熟后,将开启此功能。(◎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