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建局:对偿债收入比不合要求的购房者或采取劝退等措施

时间:2021-01-25 13:37:42来源:环球网

1月23日晚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深建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购房意向登记管理、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和严厉打击违规行为方面进行了加强。《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称,在认筹金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在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方面提及,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澎湃新闻表示,从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的规定可以发现,“购房款来源”成为很重要的审查内容,这有助于防范各类违规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尤其是此前深圳出现了代持购房的现象,即出现了各类其他来源的购房款参与炒房的现象,所以实际上通过严管此类资金,能够真正堵住各类违规资金,这有助于减少投资投机炒房现象。这也实际上使得合规资金的购房空间会更大。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将会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深圳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停止相关人员在深圳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停止相关人员在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严跃进表示,从这里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违反规定而购房,实际上在后续房屋认筹登记和合同签约方面,是不具备资格的。这也就相当于禁止了其购房。而且包括保障房的租赁以及公积金的使用等都会面临管制,属于管控比较严厉的政策。通过此类惩罚措施,能够真正发挥震慑作用,使得各类购房资格造假的成本增大,真正杜绝各类炒房行为。

就在1月22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刚发布了对12名涉嫌违规申购商品住房人员的处理情况。深圳市住建局表示,其会同南山区住建局等单位对华润城润玺一期认购人的购房资格、购房资金来源、流水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核,有12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资金流水记录等情况。

更早些时候,1月19日,深圳对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行细化。其中明确:居民家庭购买的商品房,只能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名下。这意味着,家庭购买商品房,原来联合购房只要求一人有名额,其他联名人无购房资格也可以联名登记。但现在所有联名的人都需要有购房资格。

深圳市住建局此前表示,将坚决落实“房住不炒”,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购房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和交易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全文:

深建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

(一)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三)修改并发布《认购书》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下列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

1.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2.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

3.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

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解答居民家庭对购房资格提出的政策疑问。

四、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六)购房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购房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第(六)项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

2.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3.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

4.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5.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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