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加大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通知》指出,2016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存在漏查漏报等情况,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城镇风貌和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通知》要求,加强普查认定,尽快完善保护名录。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查漏补缺,及时认定公布符合标准的街区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现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保护名录进行更新、汇总、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并补充保护名录。
推进挂牌建档,留存保护对象身份信息。各地要加快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应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县)为单位,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牌参考样式》,结合地域文化特色,统一设计制定保护标志牌。各地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标志牌设立工作,完成所有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
加强修复修缮,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各地要加大投入,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工作。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围绕建筑加固修缮,沿街立面风貌整治,路面整修改造,以及配套完善水电热气、通讯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设施等方面,修复和更新历史文化街区,持续提升历史文化街区的宜居性。
另外,《通知》还强调,各地应严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拆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中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假借“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名义,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与街区保护无关的项目。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更新改造和拆除,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不得不拆除的,应坚持先评估、后公示、再决策的程序,组织专家对拟拆除的建筑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格局风貌、拆除或异地迁建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的,要依法依规及时通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