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简单地理解就是房子还没建好,就可以出售给购房者。它相对于一般的现房买卖,被称之为期房买卖。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并不是随便就能出售房子,而是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是需要保证五证齐全,这就是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根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此外,最关键的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种情况下才能取得预售证。
购买的预售商品房能不能转让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于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转让预售商品房的,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在有效期之内,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两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二) 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
(三) 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其中两份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与受让人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有的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