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以便对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消防云梯车进行救援。此外,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以不大于50m较为适宜。50m的救援高度主要是考虑了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如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
建筑物超过多少米设置避难层
大于100米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refugestorey)是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一般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要求设置避难层的建筑包括: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高层病房楼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当需要设置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该避难层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
避难层的设置要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应设置避难层;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的净面积宜按5.0人/m²计算;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