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 已启动18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2-04-19 09:30:08来源:南方日报

4月1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59.79万元。这是龙门县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也是惠州市今年首宗。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来,惠州大力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立案实践活动,依法惩治污染环境行为。据统计,2020年至今,惠州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8宗,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

启动赔偿磋商到达成协议仅用6天

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之所以能磋商成功,还要追溯到去年。

2021年4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下称“龙门分局”)会同龙门县公安部门到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展夜间联合检查,发现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其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上产生的废水同样通过一条塑料软管连接到隔壁厕所,将淡绿色生产废水排放到厕所内。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排放到厕所的淡绿色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发现该废水铬、镍、锌、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等污染物含量严重超标。因涉嫌环境犯罪,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今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组织涉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向其阐明了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59.79万元的主张(含财产损失、鉴定评估等事务费用及律师费)。

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表示愿意为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案自收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启动赔偿磋商到达成赔偿协议仅用6天时间。

4月12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及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市律师协会环资委相关负责人等参加协议签订仪式。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在签署赔偿协议后2天内即付清了所有赔偿款。

已启动18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赔偿范围、赔偿权利及义务主体、工作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再次明确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的工作要求。

自2020年8月《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实施后,惠州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2月印发了《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下称《惠州方案》)。

《惠州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存在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的;产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年来,惠州对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筛查,大力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立案实践活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数据显示,2020年,惠州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宗,涉案金额235万元;2021年,惠州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宗,涉案金额1218.75万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共分7个环节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共分为7个环节,包括:启动案件调查、组织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开展赔偿磋商、提起诉讼、赔偿实施、修复效果评估。

《惠州方案》明确,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后,被指定部门及时进行核实。经过调查发现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启动案件调查后,被指定部门开展全面的生态损害调查。为查清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被指定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

“龙门县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为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创造了‘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样板。”龙门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同时也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为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新思路、新路径。

在龙门县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该案创新采取了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前置履行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一做法的好处是有助于尽快履行污染环境恢复的义务,同时义务人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履行情况也将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参考依据。”该负责人介绍,同时,在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赔偿义务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委托有资质鉴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及时召开磋商会议,充分听取赔偿义务人对评估内容、损害金额、赔偿方式的意见,及时有效化解义务人的疑虑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快速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此外,由惠州市律师协会环资委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章利兵领衔的法律团队也发挥了专业法律机构的积极作用,协助该案快速磋商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实施中的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还将由指定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确保生态修复成效。

“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惠州高质量发展提供绿色保障。”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南方日报记者卢慧 通讯员惠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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