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广东分公司《以案说险》保单失效有风险,按时缴费是关键

时间:2023-03-17 16:21:29来源:实况网

案例概述:

客户刘女士于2017年3月为自己儿子投保一份重疾险。2019年3月由于经济原因没有再续交保费,在保单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多次致电并短信提醒刘女士需及时缴纳续期保费,但刘女士并未留意。因未在宽限期内缴纳续期保费,导致该保单失效,期间也没有办理保单复效,导致保单永久失效。刘女士的儿子于2022年患上重疾,花费三十多万治疗费用,每月还需到医院进行检查,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由于保单已失效,保险公司拒绝了刘女士的理赔申请。刘女士致电保险公司客服表示不满,认为存在销售误导,且未做保单失效风险提示,要求公司全额退保。

经核实,该保单的投保书、投保提示书、回执单都是客户亲笔签名,回访内容客户也全部清楚,并未发现存在销售误导情况,承保材料符合公司管理要求。在保单进入缴费期时,保险公司服务人员已提醒缴费,保单失效后也及时做了保单失效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告知刘女士无法满足其全额退保的诉求,只能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保,刘女士最后表示接受。

农银人寿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温馨提示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刘女士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合同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失效满两年并未办理保单复效手续,保险合同永久失效,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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