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多年,双方都是再婚。结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渐渐地,两人相处中的矛盾也越来越深,2018年,陈先生从家中搬出,两人分居至今。
2019年某日,王女士在家里打扫卫生时发现了一张陈先生手写的纸条,上面记载了多个银行账户和存取时间,金额加在一起高达两百多万元。
随后王女士前去银行求证,被告知这几笔存款均是以陈先生名义开户的银行存单,但均已被取走。
王女士来自杭州,她起诉到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要求分割这200多万被丈夫隐匿并转移的财产。
王女士认为,自己操持二婚家庭不容易,多年来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全部,而陈先生性格强势,经济上一直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我患有多种疾病,身体每况愈下,本指望拿着这20多年来的存款养老、治病,让两人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然而让人寒心的是,他竟私下隐匿、转移财产。”
对此,陈先生抗辩说,二人婚后矛盾不断升级,王女士曾多次提出离婚,两人也曾打算过出售房产进行财产分割后离婚,因当时房价偏低而作罢。
“她说我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这并不成立,她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可能将自己的所有收入及支出都告诉我,我的财产基本已被我花销掉,或用于治病,具体支出细节因我年纪已大,记忆力减退,无法详细回忆。” 陈先生说。
后经王女士申请,法院调查了案涉银行账户的存取情况,查明案涉存款均是银行定期存单,到期后陈先生以现金的形式取出并销户。其中的两笔共计114万元,陈先生取出后又以现金汇款的形式转至案外人方某名下。对此,陈先生辩解说是用于委托理财,但在法院多次询问中,陈先生对此的说法前后不一,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上述款项的处理已征得妻子王女士的同意。
法院判决
结合双方婚后关系状况,法院认为,陈先生就上述款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该款项应依法予以分割,由陈先生支付王女士分割款57万元。
关于陈先生其他支取的款项,结合其支取的每笔款项金额和其患病、治疗等情况,法院认为上述款项的支取符合陈先生日常生活需要,故对王女士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城法院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和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允许分割的两种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中,陈先生将114万元款项转至案外人,对该笔大额钱款的处理未征得王女士的同意,也未就钱款的去向提供合理说明和有效举证,法院认定陈先生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到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对双方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判决陈先生向王女士支付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