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司法局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金融工作局、汕头银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作出部署,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办理和执行进行规范,共同保障公证服务金融工作健康发展。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书的三大效力之一,而“赋强公证”是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此次《意见》的出台,不仅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节约时间及成本,更是汕头快速化解金融纠纷、推进诉源治理开展的新举措,为优化汕头市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护航。
可以看到,让公证参与到推进汕头“工业立市、产业强市”的部署中来,聚焦便民惠企目标,也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汕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多部门联推赋强公证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汕头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坚定不移推进依法治市,着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今后五年,在打造治理高效的法治城市过程中,汕头须不断健全城市应急管理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明显提高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这是目标,亦是任务。事实上,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收益与风险并存,防控不善便会引发危机。当前,在汕头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抓好金融风险防控刻不容缓。
公证法律制度是防控金融风险最重要的力量之一。据悉,公证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有着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因其具有快捷、实惠的优势,越来越被接受和采用,业务范围逐步延伸到银行、保险、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各领域,成为公证防控金融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汕头此次出台《意见》,有法可依,有迹可循。汕头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而在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已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进一步细化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以期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所做的,就是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作用,从公证层面保障金融工作健康发展,推进平安汕头、法治汕头的建设。”汕头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说道。
节省时间程序成本让多方达成共赢
“赋强公证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与法院的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据介绍,这是当事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而自愿选择的一种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自治原则在公证领域的体现。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凭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细看《意见》后可以发现,赋强公证实际上是债权人、债务人、法院、银监局、公证处等各方的多赢之举,这与赋强公证所体现的“防、快、省、疏”显著优势密不可分,其独特的作用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预防功能上来看,债权文书公证能够在源头上控制纠纷的产生。作为一种纠纷预防前置机制,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证员通过法定程序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就明确各自的权责等法律责任,加大对违约方的震慑力,从而能够有效降低违约率,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
在快速解决纠纷和降低成本方面,赋强公证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因不可抗力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这样一比较,可以节省不少时间,有利于银行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与此同时,赋强公证不用经过诉讼程序,更是节省了一、二审环节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此外,按照相关规定,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样可以依法列入执行标的,有利于银行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债权。
疏减诉源及缓解法院压力是赋强公证的一大特点。公证作为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是处理非诉事务的主力军之一。在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赋强公证有利于权利人快速实现权利,在法院层面的积极作用体现在疏减诉源,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促进纠纷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
明确工作机制中心城区四大银行率先试点
《意见》共包括四部分主要内容,除了对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意义作出明确,还从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切入点、各部门职责、工作机制等事项作了进一步规范。
“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意见》指出,要引导从各类金融合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保全证据公证等四个方面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解决金融纠纷,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保障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工作合力,是《意见》的第三部分内容。
对于人民法院,要支持公证机构对四大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工作;对四大银行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了解服务需求,制定精准服务方案;积极引导公证机构拓展业务领域,充分利用公证防范功能,指导基层调委会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调解协议予以公证,规范基层调委会的工作。
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公证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使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风险的分析研判,根据需要选择公证服务项目,完善各类金融合同格式文本,探索建立与公证机构共享的信息平台,配合公证机构审查金融主体的身份、资信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意见》还着重明确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工作机制。首先是法院、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宣传、调研,定期发布相关政策,优化公证环境;其次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借助法院、司法、金融各信息平台资源,探索建立金融公证电子信息系统和公证信用信息数据库;再次是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报告机制,监测分析风险点,发布预警信息,制定解决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汕头推进赋强公证将先从试点开始,逐步完善合作机制。据悉,汕头将中心城区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作为工作试点,率先推行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推广至汕头其他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及提高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质效。(●南方日报记者蔡沚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