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公司因虚假诉讼各被罚50万:欲通过调解逃避巨额债务

时间:2020-12-22 12:13:45来源:环球网

河南两家公司以资金空转方式制造银行流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通过法院以调解的方式逃避债务,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

12月21日,澎湃新闻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涉案的鲁山富庶昭平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平湖公司)与河南新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产公司)分别被罚款50万元且已履行。目前该院正在研究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罪等问题。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虚假诉讼防治难点包括发现甄别难、调查取证难、惩治手段不足。

两公司虚假诉讼共被处罚100万元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昭平湖公司将新地产公司起诉至平顶山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新地产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亿元和利息。

同年9月11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19)豫04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确认新地产公司欠昭平湖公司借款本金1.2亿元;新地产公司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与利息。

2020年1月20日,平顶山中院以该调解书确有错误为由作出(2020)豫04民监1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该案。再审过程中,昭平湖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平顶山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虚假诉讼,裁定不予准许昭平湖公司撤诉。

4月22日,平顶山中院作出(2020)豫04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前述调解书,驳回昭平湖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地产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审理期间,新地产公司表示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上诉”,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月20日,河南高院作出(2020)豫民终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虚假诉讼,昭平湖公司与新地产公司分别被平顶山中院罚款50万元。据平顶山中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公司已缴纳了罚款。目前该院正在研究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罪等问题。

法院:为达到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虚假诉讼

已生效的(2020)豫04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披露,平顶山中院再审期间,新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雪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昭平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冲称,新地产公司的总裁贾山林有融资需求,找到王冲。王冲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即向新地产公司支付了1.5亿元。法院认为,王冲在未对抵押物是否能够抵押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即将巨额资金交付新地产公司与常理不符。

从出借资金的来源分析,王冲称是因昭平湖公司发展缓慢,资金闲置,才将1.5亿元出借给新地产公司。而昭平湖公司注册资金仅为100万元,出借的1.5亿元中有1.43亿元来自当日天津盛诺金公司的转款。对天津盛诺金公司为何将该款转入昭平湖公司,双方是否存在交易行为,王冲未明确回答,仅称昭平湖公司是天津盛诺金公司的一个投资项目。王冲同时作为昭平湖公司和天津盛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却不能对两公司之间如此大额的经济往来的原因作出明确解释,与常理不符。

平顶山中院认为,案涉的大部分资金由天津盛诺金公司流出后,途经昭平湖公司、新地产公司等公司,最后又流入天津盛诺金公司,双方以资金空转方式制造银行流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意图明显,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该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平顶山中院认为,在原审庭审中,双方既无发问也无辩论,没有实质上的对抗,新地产公司对昭平湖公司的诉求照单全收,此情况不符合常理。

此外,2019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新地产公司应支付案外人大鹏东汇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698.75万元保证金及土地出让金,同时指出若大鹏公司认为新地产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后的付款行为存在违约的问题,可采取另诉等方式予以解决。在该执行案件的异议与复议期间,昭平湖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起诉新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申请保全了新地产公司在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补偿款债权(限额1.1733亿元)、新地产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账户限额407万元,于2019年9月11日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调解结案,有致使大鹏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可能。

综上,该案双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刻意制造虚假转账记录,意图通过法院以调解的方式逃避债务,达到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实为虚假诉讼案件。

律师:两公司虚假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认为,本案中,两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1个多亿元的债权和400多万元的资金,并开庭审理作出裁判,已经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还造成了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任东杰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如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法院应当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虚假诉讼防治有三大难点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为主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布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虚假诉讼,合计被罚款6300万元,同时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据了解,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最重的虚假诉讼系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虚假诉讼防治难点包括发现甄别难、调查取证难、惩治手段不足。对于未来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该负责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关口适当前移、加强风险提示、克服坐堂问案、强化协同配合、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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