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1、对扰乱社会治安罪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扰乱后果看,如果给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带来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则为情节严重;从扰乱手段看,暴力性手段比非暴力性手段情节严重。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扰乱社会治安如何界定?
一、凡是采取煽动群访、非法聚集、聚众示威、围堵冲击大门、损坏公私财物等方式冲击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凡因交通肇事赔偿或者其他诉求,而在道路上采取抬尸堵路、停放尸体、聚众静坐或者设置障碍等方式拦截车辆、阻塞堵断交通的;
三、凡因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非法行医赔偿或者其他诉求,而采取停放尸体、设置灵堂、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进行要挟或者其他手段,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
四、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五、凡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具、或者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凡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
八、凡是实施聚众赌博、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提供色情陪侍等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九、凡是聚众干扰或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