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课外兴趣班费用是否属“教育费” 离婚后,男女双方如何承担-每日速递

时间:2023-04-04 13:59:09来源:扬子晚报


【资料图】

扬子晚报网4月4日讯 (通讯员 申丽 贾宏伟 记者 王国柱)夫妻离婚后,面对孩子大额的培训费,对方提出抚养费增加支付,是同意还是拒绝?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离婚后子女课外培训费引起的纠纷。

泰州的李先生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云。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3月经法院判准离婚,判决书载明:婚生女李某云由母亲张女士抚养,父亲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云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孩子渐渐长大,张女士给女儿报了各种课外培训班。由于学习费用的上涨,张女士感觉到很吃力,多次找李先生索要孩子的学习费用,李先生称之前法院已经判决了,就按法院判决的金额每月定期支付。

多次索要无果后,2022年11月,张女士以李某云名义诉至高港法院,要求李先生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月,并分担英语培训费8000元及绘画兴趣班费用4500元。

诉讼中,被告李先生辩称,其职业是驾驶员,受疫情影响,近年来工资收入并不稳定,但其一直按时给付抚养费,从未间断。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2000元/月已超出被告负担能力,且无任何依据;我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原告目前正处小学教育阶段,其主张的相关大额培训教育费与当前国家“双减”政策不符,且超出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故不同意予以分担。

高港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中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持方式等内容。现原告主张女儿其学习、生活支出不断增长,原判决书载明的抚养费标准1000元/月已不足以满足其日常学习、生活需要,要求增加至2000元/月,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逐年增长而原告母亲张女士的工资收入依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以及不同年龄段子女的需求差异等因素,法院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酌情自2023年2月起将抚养费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对于原告主张的英语、绘画等大额培训教育费,鉴于前述费用属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费用,并非一般家庭普遍必需,且事先亦未与被告充分协商并征得被告同意,故应视为原告母亲张女士自愿为原告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被告李某应分担的抚养费范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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