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推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27日。
据介绍,《条例》是我国首部以生态保护补偿命名并作为立法追求的法律文件,其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加快制定《条例》,把生态保护补偿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制度保障。
本条例所指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因履行生态保护责任所增加的支出和付出的成本,予以适当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系统总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为不断巩固和发展生态保护补偿实践成果,实现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贡献中国智慧。
《条例》提出,国家建立政府主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以及划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予以国家财政补助,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
补偿对象确定为耕地、林地、草地权利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关系中各 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中央补助基础上进一步加 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此外,《条例》还对森林补偿、草原补偿、湿地补偿、水流补偿、荒漠补偿、内陆和近海重要水域休禁渔补偿、耕地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自然保护地补偿等多个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