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12月30日,央行官网披露《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
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于2014年11月,2019年被列入央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央行表示,修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在于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也是我国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
央行还提到,修改《管理办法》也是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出现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需要完善反洗钱监管范围。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相较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突出强调风险,并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监管对象范围以及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其中,在完善监管对象范围这一项中,适用范围新增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修订草案》拓宽监管对象范围,表明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随着金融业态不断丰富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线上化迁移,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也面临新态势,需要将更多主体纳入监管,以实现监管工作的“全方位、零死角”。
“对于小贷、消金公司来说,被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此前裁判文书网的一些材料来看,部分小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贷前发放不审慎、贷中监测不到位,致使资金流向偏离了监管要求。因此,小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也需要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客户资料审查,加强资金用途管控。
此外,在强调风险方面,《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在《修订草案》第二章中,央行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在《修订草案》第三章中,央行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苏筱芮表示,2020年以来,金融监管持续关注反洗钱领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已成为一种常态化工作。《修订草案》的出炉,既是对前期监管工作的总结提炼,也能够进一步完善监管框架,为机构提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提供更加明确的参照。
展望未来,苏筱芮认为,随着《修订草案》最终落地,相关机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面临更高要求,机构的合规意识将不断提升,行业乱象得以改善。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或将就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开出更多罚单。当前罚单多集中在传统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来也不排除会扩展至小贷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流转的底层服务商,也有可能会被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