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一个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人身险配套细则即将出炉。1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从偿付能力、风险评级等角度圈定险企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入行门槛,同时也欲明确产品互联网专属性质。
调整经营门槛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那么哪些公司能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对此,《意见稿》提出了偿付能力、风险评级等硬性指标要求。
具体而言,要想拿到互联网人身险经营“许可证”,需要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那获得互联网经营资质便可销售所有人身险产品吗?其实不然。
本次《意见稿》对于普通型寿险和年金险产品经营准入门槛的调整,如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专属产品,需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同时,这些保险公司需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等条件。
而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意见稿》则要求其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经验;具有完备的保单出单、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系统,以及安全、高效、实时的办理线上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和资金清算流程;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等。
据业内人士统计,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不足150%的人身险公司包括中邮人寿、百年人寿、中融人寿等8家人身险公司。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在偿付能力、风险评级方面的门槛设置,可能把许多意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寿险和年金险专属产品的中小保险机构拦在门外,进一步拉开大中险企和中小险企之间的差距,加剧行业“马太效应”。
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则表示,该调整将促使险企完善产品治理机制和产品设计能力,以推出既满足消费者需要,又能稳健运行下去的产品。“长期人身险的金额较高,且普通消费者不容易判断保单今后持续期的风险,保单进行调整和退出的经济成本和年龄成本也高,所以需要较严格和一定前瞻性的监管。在互联网的交易环境下更需要如此。”对于监管考量,王向楠如是分析。
强化“互联网专属”标签
伴随着越来越多险企加入互联网赛道,人身险业务非理性价格竞争凸显。此次《意见稿》也拟建立互联网人身险的产品专属管理机制。
根据《意见稿》,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将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同时,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申请审批或者备案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其产品名称需要包含“互联网专属”字样,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经营。同时,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指出,互联网人身险专属产品还应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且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同时,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
王向楠认为,专属产品管理机制将人身险市场分割为两个,此举将更有针对性地满足线上线下不同特征保险消费者的需求;考虑互联网环境,设计相应的保险监管,更好地把握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了互联网对传统线下保险活动带来的冲击,维护保险行业利益。
“随着消费者的融合和保险业的成熟开放,今后这个分割可以逐渐打通。”关于《意见稿》对专属产品的明确,王向楠如是表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锁凌燕也表示,专属产品的推出与互联网这一销售渠道本身的特征有关,从线下到线上不仅是产品的转移,更是渠道的转换。
“互联网渠道相对缺少人与人面对面的沟通机制,所以更需要有一套独特的互联网呈现方式。相对来说,互联网渠道更适合责任划分比较明确、消费者理解程度比较高、不会有很多概念模糊及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进行售卖。”对互联网人身险相较线下产品的经营重心,锁凌燕如是分析。
扩面降本利好消费者
在业内人士看来,若《意见稿》正式落地,将提升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规范性,同时降低渠道成本,不仅让消费者购买更放心,也可能间接改善消费福利。
锁凌燕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讲,一方面这能丰富消费者对于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选择,且信息获取的搜索成本降低,方便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另一方面,《意见稿》对于互联网产品的费用率有所限制,或许能借助这种渠道成本的压缩,给消费者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也可能促进福利的改进。
“经过疫情的冲击,再加上新兴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在这个渠道上售卖的产品,实际上也带有消费者教育的功能。”锁凌燕表示,如果在这个平台上能够推出一些相对来讲适合互联网渠道特征、合规经营且相对长期的产品,也能引导行业持续推进深化,进行供给侧转型、改革,特别是在老龄化背景之下,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应有的保障作用。
不过,与此同时,锁凌燕也指出,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可能要关注购买链接的合理性、安全性,要在正规的平台和机构网站购买,保护好个人隐私安全,不轻信弹窗;企业也要注意网络安全机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