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20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
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问: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通知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问: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问: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答: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问: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答: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同时,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问: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答:为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对于集中度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