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8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准备。会议议程包括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等。
印花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总体上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我国税收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
印花税法草案
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为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印花税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减少自由裁量权,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印花税法草案的议案。草案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了说明。
刘昆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印花税法,总体上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草案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一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二是将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三是将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四是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草案总体维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安排,在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免税规定的同时,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外,草案还对印花税的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计征方式、印花税票的使用管理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印花税就是对经济活动相关的应税经济凭证征税。1988年至2020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超过2.9万亿元。其中,一般印花税收入约1.2万亿元,占比41.55%;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约1.7万亿元,占比58.45%。2020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3087亿元。截至目前,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1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包括印花税在内的其他税种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工作正在抓紧推进。
业内专家认为,印花税立法是财税领域立法的一大新进展,有助于推动建立现代税制。草案总体上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将助力企业“轻装上阵”,增加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小额诉讼程序有效提升法院审判效率
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的重要方式。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报告介绍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效。针对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要强化统筹指导,推动试点深入开展;做好监督管理,完善试点配套举措;深入系统总结,适时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报告显示,我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试点法院全面提升小额诉讼案件质效,案件平均审理期限27天,少于法定审限的一半,提起再审率为0.1%,再审改发率为0.01%,实现司法质量、效率双提升。
试点法院健全完善独立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通过降低适用门槛、探索合意适用模式、有序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一次性解纷的制度优势,避免人民群众“赢了官司、亏了时间”。
周强在作报告时介绍,一年来,各试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61.11万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从试点前的5.7%上升至19.3%,有效改变了试点前小额诉讼程序的“休眠”状态,形成常态化适用趋势。试点法院大力完善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机制,细化适用标准、优化审理流程、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加强质量把控,全面提升小额诉讼案件质效。
与案件审理的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简、快、灵”的制度优势。报告显示,试点法院合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简化方式,强化简易程序审限要求,与小额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形成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一年来,各试点法院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207.98万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63.8%,平均审理期限48天,较法定审限缩短42天,审理效率明显提升。
同时,试点法院及时回应互联网时代群众司法需求,通过细化流程规则、加强诉讼引导、完善系统平台,探索构建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在线诉讼模式。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各试点法院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推行案件办理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疫情期间“公正不止步、服务不掉线、诉讼零接触”,确保了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
报告显示,一年来,试点法院在线立案率为54.5%,电子送达适用率为56.1%。在线庭审占所有庭审的近30%,平均庭审时长46分钟,较线下庭审缩短60%,在线诉讼应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
专项执法检查报告
推进野生动物
危害防控综合试点
去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该项执法检查报告。
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关志鸥作了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该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取得积极成效。要继续做好养殖户转产转型帮扶工作,综合施策防控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持续强化执法监管,推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体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基础建设。
报告指出,国家林草局对近5年来野猪等野生动物伤人、损害农作物或其他财产的情况进行了统计评估。对商洛野猪泛滥、青海棕熊伤人、云南亚洲象致人伤残及财产损失等重点案例,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科学开展种群猎捕调控、事先主动预防、事后充分补偿、研究生态移民及转产激励机制等工作思路。
国家林草局在河北、山西、福建、江西、广东、陕西等地启动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在云南启动致害严重的野象个体活捕转移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防控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的有效模式。
报告指出,目前部分区域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问题日趋严重,不少地方重视不够,没有依法采取预防措施和制定补偿标准、办法,甚至将保护野生动物与猎捕调控种群对立起来,没有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
报告提出,我国将综合施策防控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指导河北、山西、 福建、江西、广东、陕西推进野猪危害防控综合试点,指导云南抓好致害严重野象个体转移项目。调查评估野生动物生境容量,科学规范推动猎捕调控活动,探讨设置隔离设施、引进天敌、监测预警等主动预防措施。指导督促地方尽快依法出台补偿标准办法,创立有效防控、合理补偿模式并逐步推广,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保护野生动物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