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1日发布消息称,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加上此前已开通的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和贵州等地,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开展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
“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宁夏、青海、新疆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了解到,已办理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备案人员,直接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须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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