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探索立法监管成品油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时间:2022-07-29 08:55:13来源:南方日报

由于成品油监管一直难以形成闭环管理,非法成品油频频通过黑油点、撬装站等流入市场,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深圳拟率先探索立法监管成品油,并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目前,深圳市政府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拟创设自建储油设备设施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成品油直配制度,同时规定不得擅自建设或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实现成品油全链条追踪溯源。

成品油问题日渐突出▶▷

成品油产业链条长,从生产到使用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但由于各部门在企业证照审批、经营信息、监管执法等方面信息不通、数据未联,成品油行业数据统计口径不一、监管对象底数不清、监管执法联动不足,加上缺乏牵头部门来对立法空白的问题进行统筹协调,成品油监管一直难以形成闭环管理。

年来成品油“放管服”相关政策的密集出台,在加快了成品油市场全面开放和市场化步伐的同时,也让监管面临更大挑战。随着城市开发建设和交通运输对成品油的需求不断提高,在巨大市场需求与利润空间刺激下,“自流黑”(自用油非法销售、流动油车非法运输及销售、无证无照黑窝点销售油品)、变票油、走私油、轻质循环油、调和油等非法成品油问题在深圳日渐突出。

比如,目前,深圳部分建设工地、物流园区为方便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等加油,设置了撬装式加油装置。但调研发现,这类装置存在“油源不明、质量得不到保障、对外销售成品油”等问题,实践中监管难度大,亟须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此外,非法成品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对大气、土壤和水源等造成严重危害。尤其是通过黑油点流入市场的劣质成品油不符合国家标准,在发动机缸内和进气系统中造成积碳,影响发动机能和尾气排放,机动车尾气经光化学反应还会形成以臭氧为特征污染物的“光化学雾”,严重影响环境治理效果,不利于实现“双碳”目标。

从四方面入手监管成品油▶▷

《条例》如何创新成品油监管,从源头提升油品质量?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创设自建储油设备设施备案制。为从源头解决自建储罐、流动加油车、黑油点等问题,《条例》拟创设自建储油设备设施备案制度,通过台账和信息化管理将其纳入日常监管体系;明令禁止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成品油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运输,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无合法来源的油品,以及变名销售成品油等活动;禁止向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活动提供场所,强化场地经营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成品油直配制度。2021年,深圳推行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直配管理。经调研发现,该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一些建设工地“真合同、假用油”问题突出,且工业企业应急发电、车企新车试验等用油过程存在监管真空。为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条例》拟将成品油直配制度法定化,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批量使用成品油的建设工地、工业企业和撬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经商务部门年检合格、具有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协议,并实施台账和信息化管理,实现油品可追踪、可溯源。

不得擅自建设或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条例》拟按“严控增量、规范存量”的原则,规定了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建设和使用规范,除救灾、灾后重建及重大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或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车辆或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储存成品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设置、使用储油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对合法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和储油设施设备,实施油品直配和台账管理,通过监管信息台进行跟踪监管。

实现成品油全链条追踪溯源。成品油从生产到使用共涉及13个监管部门,各部门监管权限分散,信息壁垒尚未打破,未形成监管合力,亟须建立一个以监管信息归集共用为基础的智慧化监管台。《条例》拟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商务、市场监管、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深圳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台”,实现各部门相关行政许可、质量检测、线索移交、监管执法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实现全链条追踪溯源。(记者/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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